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wǎng)訊(記者 高毅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lián)合對外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典型案例。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guī)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介紹,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yǎng)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yǎng)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是“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qū)。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yǎng)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fā)生。對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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